新闻 / 事务所新闻

北京东方亿思在“微型马达”实用新型无效案的无效程序及其行政诉讼程序中全部获胜

2020-12-25

        2020年12月1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针对名称为“微型马达”的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案做出了二审判决,驳回了建准电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我所专利代理师杜立健、刘军、张永玉代理无效请求人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先后参与了本案的全部过程,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赢得了全部独立权利要求以及部分从属权利要求无效的结果,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中全部胜诉。

        奇鋐公司针对建准公司的“微型马达”实用新型专利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在2016年9月19日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全部独立权利要求以及一部分从属权利要求无效。建准公司不服上述决定,向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在2018年11月29日作出行政裁决书,判决驳回建准公司的诉讼请求。建准公司不服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的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20年12月15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了建准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在本案中,关于实用新型中的技术启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明确:区别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或为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相关的技术手段,或者为另一份对比文件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且该技术手段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技术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实用新型中为解决相关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可以认定存在相应的技术启示。

        另外,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还认定:引用对比文件判断发明的创造性,应当以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内容为准。该技术内容不仅包括明确记载在对比文件中的内容,还包括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隐含的且可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内容。

        在此案的无效程序中,我方代理人帮助奇鋐公司充分寻找较佳的证据结合方案,结合技术本质深度挖掘无效理由。在诉讼程序中,充分论证证据能够结合的理由和事实。因此,获得了法院的支持,对无效决定予以维持,驳回建准的诉讼请求。

搜索专业人员